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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益師益友協會章程全文

中華益師益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益師益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透過交叉分享及共同學習,促進國際教育文化交流,使會員得到正確心態與專業能力上的提升及成長。運用組織力量共同協助海內外教育單位及需要幫助的團體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出版品、特刊。
  2. 二、教育訓練。
  3. 三、公益活動之主/協辦。
  4. 四、國際教育文化交流。
  5. 五、教育學術研究。
  6. 六、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相關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6種:

  1.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時,可選擇該會員身份是參與會務會員(具選舉權)或不參與會務之活動會員(不具選舉權),於入會申請書上勾選,未勾選者一律為不參與會務之活動會員(不具選舉權)。
  2. 二、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1次繳清二十年常年會費或團體會員1次繳清二十年常年會費,為永久會員,入會時,可選擇該會員身份是參與會務會員(具選舉權)或不參與會務之活動會員(不具選舉權),於入會申請書上勾選,未勾選者一律為不參與會務之活動會員(不具選舉權)。
  3. 三、團體會員:凡為政府立案之社、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行使權利與義務時,團體會員指派2人為會員代表行使之,入會時,可選擇該會員身份是參與會務會員(具選舉權)或不參與會務之活動會員(不具選舉權),於入會申請書上勾選,未勾選者一律為不參與會務之活動會員(不具選舉權)。
  4.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提供捐贈、資源、志工服務,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5. 五、榮譽會員:對社會公益或大眾教育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推薦並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6. 六、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二歲歲至二十二歲學生,每年提供本會志工服務二十小時以上,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學生會員。如係未滿20歲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第 八 條

會員權利如下:

  1. 一、有勾選參與會務之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有勾選參與會務之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
  2. 二、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義務如下:

  1. 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之義務。另,於入會時有勾選參與會務之會員有決議之義務。
  2. 二、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於繳納常年費用後,若因事無法繼續參加,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常年會費餘額返還計算,自會員聲明退會當月份(含當月份)回推至當年度一月份,扣除每月份應繳例會費用,常年會費扣完即無法再行退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8.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四、聘免工作人員。
  5.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4. 四、財產之處分。
  5. 五、本會之解散。
  6.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一、入會費:
    1. 甲、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乙、永久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3. 丙、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4. 丁、贊助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5. 戊、榮譽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6. 己、學生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入會費為一次性入會申請費用,會員一經申請,無法申請退費。

  2. 二、常年會費:
    1. 甲、個人會員:新台幣2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乙、永久會員:新台幣5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3. 丙、團體會員:新台幣2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4. 丁、贊助會員:新台幣2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5. 戊、榮譽會員:新台幣2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6. 己、學生會員:新新台幣2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若會員入會未達整年度時,其常年會費於該會員申請入會月份(含當月份)起核算至當年底,每個月計新台幣200元,並需繳納100元行政作業費。

  3. 三、事業費。
  4. 四、會員捐款。
  5. 五、委託收益。
  6. 六、基金及其孳息。
  7.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2月28日第壹屆第壹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5年7月26日台內團字第105140251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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